李賀軍
  【個人簡歷】
  王磊,1974年出生,2013年12月任河北省肥鄉縣檢察院檢察長。
  【治檢心得】
  對於一部分刑事案件,起訴至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並不能彌補當事人受到的傷害,反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和解後,更有利於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難忘故事】今年3月,我院受理了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宋成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通過耐心細緻做雙方當事人工作,最終使案件達成和解。
  宋成才與馬考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肥鄉縣法院於2001年11月10日作出判決,被告宋成才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償還馬考的貨款5萬餘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判決生效後,法院先後多次到宋成才家執行生效判決,並兩次對他採取行政拘留措施,查封扣押其建築材料等物品,執行時間長達十多年,仍未執行終結。法院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並移送我院提請批捕。
  承辦檢察官向我彙報案情後,我發現,該案系因民事糾紛引起,如果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可能比提起公訴更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於是我和承辦檢察官多次做當事人思想工作,講明利害關係。最後宋成才自願進行賠償,我院也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捕決定,這起13年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近年來,我院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交通肇事等犯罪情節較輕的案件占有較大比例,就如何處理好這類案件,使被害人受到的損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彌補,經認真研究,2013年初,我院制定了《捕前和解與捕後和解相結合促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機制》,規定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輕傷害、交通肇事等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要在充分瞭解當事人雙方思想情況的基礎上做好調解工作;採取捕前和解與捕後和解相結合的辦法,把捕後跟蹤做工作與羈押必要性審查相結合,力爭最大程度化解社會矛盾。
  2013年以來,我院辦理捕前和解案件6件,批捕後跟蹤辦理捕後和解案件2件,有效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整理:李賀軍)  (原標題:13年的糾紛圓滿解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t37iteft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